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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胜于蓝2021-03-15【影视百科】人已围观

简介《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书名(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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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洗冤录》 《宋提刑洗冤集录》

成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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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历任主簿、知县、通判和经略安抚使等职,其间多次主管刑狱,经验丰富。认为“每狱情之失,多起于发源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遂博集自《内恕录》以下数家之说,荟萃厘正,复增以己见,汇而成编。

流传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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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为1958年法律出版社据孙星衍刊本复校后出版的铅印本。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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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6~1249)南宋法医学家。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人。幼习儒,长入太学,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进士。曾于赣州、长汀、邵武军、南剑州、湖南、广东等地为官,四任提点刑狱公事。办案详审,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尝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故尤重刑命案件现场检验。且博采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荟萃厘正,增以个人审案检验经验,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亦有两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后世法医检验诸书多本此。内记人体解剖、尸体检查、现场勘察、死伤原因鉴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是我国现存第一部有系统之古代司法检验专书。近世译成朝、日、英、德、法、荷诸国文字,受到国际间重视。

书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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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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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一 条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 检覆总说上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 检覆总说下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 疑难杂说上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卷之二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五 疑难杂说下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六 初检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七 覆检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八 验尸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九 妇人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附 小儿尸并胞胎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 四时变动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一 洗罨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二 验未埋瘗尸首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四 验坏烂尸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五 无凭检验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六 白僵死瘁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卷之三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七 验骨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十九 自缢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一 溺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卷之四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三 自刑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四 杀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五 尸首异处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六 火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七 汤泼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八 服毒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二十九 病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 针灸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一 札口词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卷之五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二 验罪囚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三 受杖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四 跌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五 塌压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七 硬物致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八 牛马踏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三十九 车轮拶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 雷震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一 虎咬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二 蛇虫伤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六 遗路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四十九 发冢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五十 验邻县尸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五十一 辟秽方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五十二 救死方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五十三 验状说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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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共53条。卷一为检尸法令、检复总说和疑难杂说(上);卷二为疑难杂说(下)和检尸的顺序、方法,其中包括初复检、验尸、妇人及小儿尸、尸体的四时变动、验未埋葬尸、坏烂尸和无凭检验等;卷三为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卷四为各种死因的鉴别,其中包括验他物及手足伤致死、自刑、杀伤致死、汤泼致死、火烧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绍各种死因鉴别,其中包括验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压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致死、酒食醉饱致死、醉饱后踏死、发掘棺木验尸以及辟秽方、救死方等。本书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强调检尸官吏仵作的职责、道德、必备技能和注意事项,如验官赴命案地检尸,切须注意勿骚扰乡众;检官接案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验官遇夜住宿,须问清是否死者家属。书中特别提醒验官须提防下属吏作敷衍塞责,贪利作假;还规定验尸程序和文字记录要求;系统阐述尸体检查方法和在各种死亡条件下的检查所得,对案情的正确判定颇有影响,尤其着重指出与审案有重大关系的生前或死后损伤的皮肤、肌肉、骨骼特征合鉴别要点,焚死和焚尸、自缢和勒死的区别。并要求验官和仵作先细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门等人体隐蔽处,以防暗插针签之类。对机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种。还记述自缢致死的绳套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和缠绕系的不同,认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沟最重要的特征。又指出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征象。针对四季不同气温、湿度和死亡时间长短等条件,分别细述尸体腐败的程度以及腐尸的性状、腐尸和常尸的区别。书中虽未提“尸斑”名称,但对尸斑发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还多处记载近似现代检尸的规程和方法。

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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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问世后“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无不肄习”。凡“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本书是中国现存第一部系统论述古代司法检验之专著,后世法医著作,大多以此为蓝本。深受世界法医界重视,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序·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淳 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卷一·条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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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详定)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根据公人法。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于差初验(官)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捕者。)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五人当直。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尸应覆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岛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初、覆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以]后检验准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 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赎减等,自根据本法)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根据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根据入人罪法。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根据。p1b胜于蓝|优秀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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