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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胜于蓝2021-03-15【影视百科】人已围观
简介《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
书名(异名)
《洗冤集录》 《洗冤录》 《宋提刑洗冤集录》
成书背景
作者历任主簿、知县、通判和经略安抚使等职,其间多次主管刑狱,经验丰富。认为“每狱情之失,多起于发源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遂博集自《内恕录》以下数家之说,荟萃厘正,复增以己见,汇而成编。
流传版本
现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为1958年法律出版社据孙星衍刊本复校后出版的铅印本。
作者简介
宋慈(1186~1249)南宋法医学家。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人。幼习儒,长入太学,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进士。曾于赣州、长汀、邵武军、南剑州、湖南、广东等地为官,四任提点刑狱公事。办案详审,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尝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故尤重刑命案件现场检验。且博采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荟萃厘正,增以个人审案检验经验,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亦有两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后世法医检验诸书多本此。内记人体解剖、尸体检查、现场勘察、死伤原因鉴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是我国现存第一部有系统之古代司法检验专书。近世译成朝、日、英、德、法、荷诸国文字,受到国际间重视。
书评、序言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章节目录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覆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附 小儿尸并胞胎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首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杀伤
二十五 尸首异处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汤泼死
二十八 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十一 札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 验罪囚死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压死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致死
三十八 牛马踏死
三十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虫伤死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 遗路死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十一 辟秽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验状说
内容简介
全书共53条。卷一为检尸法令、检复总说和疑难杂说(上);卷二为疑难杂说(下)和检尸的顺序、方法,其中包括初复检、验尸、妇人及小儿尸、尸体的四时变动、验未埋葬尸、坏烂尸和无凭检验等;卷三为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卷四为各种死因的鉴别,其中包括验他物及手足伤致死、自刑、杀伤致死、汤泼致死、火烧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绍各种死因鉴别,其中包括验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压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致死、酒食醉饱致死、醉饱后踏死、发掘棺木验尸以及辟秽方、救死方等。本书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强调检尸官吏仵作的职责、道德、必备技能和注意事项,如验官赴命案地检尸,切须注意勿骚扰乡众;检官接案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验官遇夜住宿,须问清是否死者家属。书中特别提醒验官须提防下属吏作敷衍塞责,贪利作假;还规定验尸程序和文字记录要求;系统阐述尸体检查方法和在各种死亡条件下的检查所得,对案情的正确判定颇有影响,尤其着重指出与审案有重大关系的生前或死后损伤的皮肤、肌肉、骨骼特征合鉴别要点,焚死和焚尸、自缢和勒死的区别。并要求验官和仵作先细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门等人体隐蔽处,以防暗插针签之类。对机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种。还记述自缢致死的绳套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和缠绕系的不同,认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沟最重要的特征。又指出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征象。针对四季不同气温、湿度和死亡时间长短等条件,分别细述尸体腐败的程度以及腐尸的性状、腐尸和常尸的区别。书中虽未提“尸斑”名称,但对尸斑发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还多处记载近似现代检尸的规程和方法。
影响评价
本书问世后“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无不肄习”。凡“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本书是中国现存第一部系统论述古代司法检验之专著,后世法医著作,大多以此为蓝本。深受世界法医界重视,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
序·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 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卷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根据公人法。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于差初验(官)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五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覆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岛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覆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以]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 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赎减等,自根据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根据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根据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
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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