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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
胜于蓝2023-09-06【房屋杂谈】人已围观
简介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买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为买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买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为买“楼花”,这是商品房预售制下产生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
定义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买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为买“楼花”,这是商品房预售制下产生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近期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房地产交易秩序问题,是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并明确各地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贯彻《通知》要求,三部委专门制定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号,以下简称《方案》),确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了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工作机制和方式。三部委并于9月6日召开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做出动员部署,对各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10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成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建住房〔2006〕247号),决定设立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由三部委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不少地方,如河北、河南、福建、山西、吉林、新疆,以及太原、青岛等,也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建设、发展改革、工商部门组成的地方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协调小组,建立健全了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协调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监督检查和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近期,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媒体曝光及群众投诉的扰乱房地产秩序的案例进行了查处或督查督办。一些城市如北京、重庆、成都、南昌、宁波、青岛等,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北京市加强对售房现场的联合检查和巡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其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重庆市对875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了检查,纠正了153家房地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对36家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将个别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从各地查处的案件来看,涉及商品房预售、广告、合同、中介、测绘、产权登记等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表现为非法预售、虚假宣传、无证经营、售后包租、合同诈骗、不实测绘等各种形式。同时已选择了部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些案例的查处,对规范当地房地产交易秩序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促进作用。
三、创新工作方法,多种方式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好转
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不断探索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好转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针对商业服务用房销售问题较多的情况,在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用房销售行为的公告》,对商业用房销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向购房者介绍多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并通过向广大群众免费发放《购房知识问答》,在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等形式,提醒广大市民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高广大购房者自我保护意识。宁波市对本地二手房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的同时,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广泛发布风险提示,通过举一反三,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河南省结合实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督促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问题,为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为配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建设部和各地注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目前,建设部已在部网站和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开设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专栏,在《中国建设报》上开辟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和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政策文件,介绍各地工作动态信息,方便各地交流经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建设部开通并在网上公布了专门用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举报电话(010-58934276)及电子信箱(scts@mail.cin.gov.cn)。同时,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将定期编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集中刊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法规文件,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各地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情况,为各地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提供一个平台,也为媒体了解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供一个窗口。
五、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根本好转,离不开行业的自律。近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开通了网上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为公众开辟一个公开查询、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途径;发布了《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晰了房地产经纪的服务要求、质量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降低房地产经纪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交易风险;通报了12个违法违规房地产经纪典型案件,警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提醒相关当事人注意防范风险。这些措施,对探索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业管理体系,加强规范房地产行业行为的内在动力,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义重大。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从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及时上报治理整顿信息,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仍然认识不够,没有按照要求健全整治工作机构、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有些地方没有建立并公示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群众投诉不能及时反映上来,影响了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群众对房地产消费环境还不够满意。
根据工作部署,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已进入自查自究与督察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通知》和《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二是,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部委将联合组成督察组对部分城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和抽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得到认真解决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也将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并以曝光。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各地案件查处情况和经验,为制度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四是结合治理房地产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治理房地产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调研工作,摸清房地产领域产生腐败问题的主要环节、重点部位及表现形式,为消除房地产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好转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常见风险
房屋质量风险
在期房投诉中有关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位居首位。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还没有成型,不能看见房屋的实际情况(即便房屋交付后,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也难以发现),因此,消费者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一些开发商为追逐最大利润,使用劣质材料或者是偷工减料,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地基下沉,屋顶漏雨(水)、管道渗漏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房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面积缩(涨)水风险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在进行实测时,有意改变建筑面积、加大公摊面积,并且不明示公摊面积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以致商品房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严重不符。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
开发商的售楼广告经常是美丽动人的,如果仅凭售楼时开发商所作的宣传买房,可以肯定地说多数时候都会令人感到失望。人住以后就会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与其宣传的房屋品质大相径庭。规划变更的风险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配套设施、绿地、容积率、环境设施等方面随意改动,将小区中本是绿地的地方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楼,有的变成了停车场。为了规避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时,往往对这些问题不做约定,或者有的是在约定中设置陷阱,有的甚至拒绝约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定金风险
在期房销售中,多数开发商并不是直接出示购房合同,和购买者直接签署购房合同,而是先签订购房协议、预售协议,在收取几千、乃至几万元定金之后再给消费者看合同、签合同。这时,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开发商提出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开发商就拒绝退还定金,致使消费者陷入被动,蒙受损失。产权风险
产权是所购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总有一些开发商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许多消费者入住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出现这些问题大约有以下几种原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格(资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违规建房、将房屋抵押、以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来开发商品房,以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
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法律和合同知识缺乏,导致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无法察觉,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还没有搞清条款含意就草率签字,从而在发生纠纷时,使自己陷入被动,而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延期交房的风险
实践中,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问题(开发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挪用售房资金等)、工程管理问题等原因,有大量的迟延交房、甚至不能交房的事件发生,以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风险措施
房屋质量风险
防范措施:验收房屋时,请专业的房屋检测(监理)机构来进行检测,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则一定要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求维修、退房、及时索赔)。面积缩(涨)水风险
防范措施:收房或进行产权登记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房屋而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俗称“房屋面积测绘表”),仔细核对相关数据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可列入公摊的面积进行计算,看开发商公布的各单元套内面积加公摊面积的数据与图纸标明的建筑物房屋总面积之和是否相等。如果不相等,就要查明原因或请开发商作出解释,必要时要请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复测,以避免经济损失。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
防范措施: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有环境、配套设施等社区品质方面的问题有特别的要求,并因此而选购开发商所宣传的房子,就一定要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以后发生纠纷就会在证据方面出问题。规划变更的风险
防范措施: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开发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落到实处,对那些广告下角字体极小的免责声明,要予以特别注意。为此,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不仅要看大处,更要注意小处。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唯有此,才有可能在开发商违背宣传承诺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定金风险
防范措施:购房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直接切入购房合同主体,审查合同具体内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遇到开发商以文本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声称不能修改的情况,就更要警惕其中有关条款的合理性。如果一定要签署认购协议,也要注意审查协议内容,对其中诸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定金不予退回”之类的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已经签署了认购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则一定要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和开发商协商签署合同的相关事宜并留好证据(如签署备忘录、携证人到场、作现场录音等),以便一旦不能签署合同时索回交付的定金。产权风险
防范措施: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要认真审查开发商的土地情况、房屋抵押情况、以及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审查五证),并约定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责任。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
防范措施:认真审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内容,明确每一个合同条款含意,对模糊不清的条款,一定要在明确其具体含意后再决定签署与否。鉴于购房活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杂性,建议在购房、签署购房合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把关,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
延期交房的风险
防范措施:在决定买房并签署合同时,除例行审查开发商的有关情况、“五证”取得情况外,还要考察拟购房屋的施工进展情况。以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必须在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工程量以后才可以销售,目前的规定是必须主体结构封顶以后才可以销售。我们建议消费者购买主体结构封顶的房子(期房),以便对自己的人住计划作出安排,避免(减少)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重庆五中院判决何志某诉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案情介绍
裁判要旨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目的,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案情
被告XX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主要从事精装商品房的开发、预售活动。2009年,被告与原告何志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何志某收房入住后发现,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而非城市生活用电,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交付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也认可已通电,应视为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为涉案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应视为违约,遂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的“通电”如何理解,被告在约定期限前为原告的房屋接通临时用电是否违约。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本案属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交易的是期房而非现房。首先,被告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型地产企业,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和信息量是作为相对方的原告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预售合同的整个缔约、履约过程中,被告一直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掌控更多的关键信息,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相反的,原告等购房者多处于被动地位,信息基本来源于对方,没有更多与对方讨价还价的机会。其次,关于房屋交易的专业知识,作为专业团队的被告,相对于一般购房者的原告而言,同样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对于期房,被告还拥有对未来房屋质量、小区及周边环境等关键信息的绝对掌控,原告对此知之较少,缔约多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这种信赖甚至是盲目的。再次,售房者并不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的交易信息,以便充分满足购房者的知情权,相反,他们通常总是充分利用自己的交易优势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也应充分顾及交易的实质正义。
2.合同的解释必须符合交易目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实现特定交易目的。因此,当合同内容似是而非或前后矛盾,或者事后双方在理解具体条款的准确含义发生分歧时,应先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品房是城市住房来源之一,必须满足城市居住生活所需,其中,稳定的生活供电是基础条件之一。既然合同约定“通电”必须符合“使用条件”,那么,此处的“通电”必定是指电力能够长期供应,且持续稳定,通常指接入城市生活供电网络。而临时用电通常并不能保证其供应是长期、持续和稳定的,所以并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不能将之视为合同约定的符合“使用条件”的“通电”。
3.在双方对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适用特殊解释方法,作出对格式条款拟订者不利的解释,以便限制权利滥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体现正义精神。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份正规合同文本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但销售方对此早已了然于胸,而一般购房者则不同,只有在准备签署合同时,他们才能见到正式合同文本,并没有足够时间逐条逐款认真、仔细地阅读,对合同内容的把握往往顾此失彼,甚至稍有迟疑,就会丧失签约机会。因此,作为格式条款,本案中关于商品房“通电”的约定,因双方对其具体内涵理解不一致,法院对此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认定“通电”并非接入临时用电,被告没有按约履行义务。
4.对预售合同的格式条款还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一般应根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或生活常识,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进行解释。本案中,双方对预售合同中关于“通电”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法院应根据大多数房屋交易者(尤其是一般购房者)通常的、合理的认知标准进行解释。一般认为,城市住房所接入的应是城市公共生活用电网络,持续、稳定、有保障,而临时用电不确定、不稳定,不能满足居住生活所需。因此,被告关于房屋接通临时用电符合约定的辩称,不足为信。
综上,被告为原告购置的房屋接通临时用电,不能满足交易目的,应视为违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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